善林金融怎么一夜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等法规解开猫腻

作者:匿名    来源:翔云贯富    发布:2018-05-03 15:04:18    浏览:2183

51金融圈

善林金融事件,对很多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而言,是一个茶余饭后谈点;对很多怀着不明好意之徒而言,是落井下石的不二之选;对很多自媒体而言,就是粘贴复制蹭蹭热点,唯恐天下不乱。

但对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来说,这是一个噩耗,刷新了社会观、价值观,有一种这辈子再也不敢相信ZF的感觉,这辈子再也不敢从事金融了。尤其对于善林的几十万客户和善林近两万名员工而言,如晴天霹雳,很多家庭从此没了欢声笑语,开始了漫长的悔恨和追讨之路,很多家庭因此破碎。

怎么之前那么多权威媒体报道、那么多权威证书、那么多权威人士站位,怎么一夜间就成了非法?怎么发展近五年,没有任何一笔违约,没有任何投诉的善林,一夜间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离谱的是一些出借人被告知,之前所获得的利息也要吐回去,一些善林员工被告知,之前上班所获得的合法工资提成奖金也要吐回去,人家直接打印了工资流水,不交钱不给走,交了工资还不行,还得交保释金(部分地区)。

孤陋寡闻了,不禁仰望上天,这是怎么了?这个世道....

今天看到一篇文章,作者用法律法规来剖析里面的一些猫腻,朋友们可以看看(文章比较长,需细细品读)

转自新浪博客嘉言懿行

《天上掉下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善林金融全国公众却摊上灭顶之灾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等法规解开猫腻》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等五份生效法律、法规规定是揭露浦东警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先入为主伪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法律武器:

(1)《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 第247号)第九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第十条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第十六条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浦东警方违反国务院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没有出借人举报、没有人民银行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就擅自以周伯云个人“投案自首”就提前认定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目的就是按非法集资公众存款没收出借人全部利息,没收其追缴的本金,导致涉及全国几十万出借人倾家荡产,一夜返贫,给国家制造麻烦和负担!

(投资人跟出借人的区别:)

浦东警方故意违反国务院上述规定,绕过人民银行“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法定程序,浦东警方抛开人民银行监管机关单打独奏以善林金融懂事长周伯云董事长4月9日投案自首,次日即10日就强行查封总部运走账簿解散员工导致涉及全国600个分公司上千个网点不能正常营业,浦东警方因善林金融诚信经营网络金融业务四年多对出借人是零风险,没拖欠过一份到期本息,没人举报善林金融,浦东警方却凭控制的账簿上记载的信息通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投资者打电话通知就地登记报案非法取证!让涉案工作人员天天担惊受怕、胆战心惊,唯恐全部家当血本无归:有的得病,有的死亡,有的离婚、导致投资人对各级监管、认定、表彰的政府部门不信任接连不断的上访,制造遍布全国的社会不稳定!浦东警方纯属触犯《刑法》第397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刑事犯罪行为!

(2)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上述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指导意见》,对几年来长期放心坚持投资国家多次权威认定和嘉奖的P2P善林网络金融的投资者,浦东警方如此让参与违法集资莫名其妙的承担罪名倾家荡产,浦东警方纯属对抗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指导意见》,触犯《刑法》第397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刑事犯罪行为!

(3)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印发并实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13日就专项整治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浦东警方隐瞒上述好多部门对年年权威认定善林金融互联网P2P公司并几十份权威嘉奖证据,单打独奏,在没有任何部门提供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任何投资者举报的情况下,就以善林公司董事长4月9日所谓投案自首,次日4月10日就查封善林金融总部,拿走全部账簿,解散员工,造成涉及全国600多分公司、上千网点不能营业!发动自媒体和《南方周末报》等权威媒体大肆报道投资者血本无归,导致全国性的投资者因相信国家对善林金融四年多几十个权威认定和嘉奖官方公开相信而投资诚信经营的善林金融,对国家官方的公开信息产生怀疑!涉及几十万投资者及其家庭极度恐慌找不到倾家荡产的活路!

(4)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2017年12月13日《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

二、扎实做好整改验收的各项工作

(一)成立验收专班,落实各方责任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本次整改验收工作,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组织管理和风险预案,成立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

(二)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分类施策

各地整治办应当对辖内机构进行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检查,可以通过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查实查透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严防被检查机构'带病'通过验收。

根据上述规定,浦东警方在2017年12月13日下达(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通知之后到2018年4月10日查封善林金融总部全部转账簿解散员工之前作为“联合整联合整改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之一,是否按通知规定“对辖内机构进行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检查,可以通过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查实查透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为什么至今没有上海联合整改验收小组“对辖内机构进行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检查,对辖内机构进行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检查”的一个字的声音?到底是否“联合整联合整改验收小组”查实查透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都是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善林金融董事长投案自首而认定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消息?为什么不敢提人民银行为首的其他监管机构提供的善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点官方信息?证明浦东警方乱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认定善林网络金融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铁证如山!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 “ 6. 关于线下经营的有关问题。对于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的网贷机构,应当消减淘汰或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理、摘除相关标示、标牌、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再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浦东警方在2017年12月13日《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达之后四个月后的2018年4月10日查封善林金融总部,拿走全部账务,解散员工是明显对抗上述规定的钓鱼执法!

(5)2018年4月17日《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整治办函【2018】29号。 此通知是2017年12月13日《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验收工作的通知。浦东警方是在此前一个多月根据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4月9日投案自首次日即4月10日查封善林金融总部拿走全部账簿、解散员工。

半月后“经济参考报 记者 朱翃 上海报道 4月24日,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实际控制人周伯云等8人当天被警方批捕,此案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亿元”。所以上海“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对善林金融就不用行使“开展验收工作”职责了!

但2018年4月17日《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现就本领域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相关认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而浦东警方却违反该(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十六条规定,4月10日搬走总部全部账簿、解散员工、电话通知投资者宝善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手段,至今阻止涉及全国600多份公司上千网点停止营业,涉及全国几十万投资者怎能等着自媒体报道的投资者积攒一辈子的私有财产,因相信国家多部门认定并及时此嘉奖的四年多诚信经营不欠投资者一份钱的善林金融投资本金血本无归打水漂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善林金融根本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也决不能因为善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云个人为达到何目的如何投案自首也改变不了善林公司早已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国内外知名度很高的网络金融公司!

根据上述《善林金融荣获年度互金企业50强、年度互联网理财创新平台》日前,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规范与发展高峰论坛” 暨“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榜”颁奖典礼在深圳隆重举行,善林金融凭借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能力、稳定风控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荣获“年度互联网金融企业50强”和“年度互联网理财创新平台”双料大奖。

如果《善林金融荣获年度互金企业50强、年度互联网理财创新平台》双份权威大奖,浦东警方还独自认定善林公司非法吸收存款,那浦东警方必须承担公开造谣国家有关部门对善林公司权威认定和嘉奖造假的法律责任!

2018年4月17日整治办函【2018】29号“3.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友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浦东警方提前在2018年4月17日整治办函【2018】29号提前一周,4月10日查封善林金融总部,拿走全部账簿,解散员工,致使全国600多份公司上千网点停业,没有举报证据,打电话让投资者报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剥夺善林公司接受上海市金融办(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公安、通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专班整改监督及验收的权利!

【四】最后揭开浦东警方认定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为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豁免归还投资人的合法利息和大部本金,违反《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剥夺涉及全国几十万投资人私有财产的合法权利!”

浦东警方违法认定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为套用201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即已还本付息的投资,浦东警方将投资人获得的利息等从归还没到期的本金中扣回);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即投案自首人对投资额不给利息,不够还本还得按比例返还。即向按国家各部门权威认定并嘉奖四年多诚信经营的善林公司投资,被浦东警方认定投资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人,变成无息折本,损失大部和法私有财产)

浦东警方不仅让投案自首的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占了合法投资人合法私有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即善林金融董事长根据该条规定,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减轻量刑;能够只归还本金不归还利息清退资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综上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浦东经方警方如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目的不是维护投资者私有财产的合法权利!而是通过善林金融董事长所谓投案自首获得免息借款,还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作为犯罪的好处!

善林金融与同期河北麦穗处罚结果相反:

4月19日,河北P2P平台麦穗金服在官网发布清盘公告,称因整改“没有达到要求”,被迫“良性退出”,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0点起正式清盘,即日起停止平台所有运营。平台将从2018年4月30起,分三期兑付出借人本金及利息,并于6月30日兑付完成。

公告称,“由于金融办严查,3月23日《互金整改通知书》下达验收不合格,经过25天的整改,也没有达到要求”,并披露有监管方下发的“整改认定书”全文: 网贷之家注意到,根据该平台公布的“整改认定书”,监管方认定平台存在的问题包括:未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资金流通过个人账户流转、存在自融、未使用电子签名、官网未设信披专区、为正式上线银行存管、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等等。

上海浦东善林金融与河北麦穗金服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且河北银监会对麦穗金服是3月23日下达的《互金整改通知书》,比浦东警方查封善林金融还早18天,为何出现如此相反的监督处罚结果!

河北银监会惩罚的是P2P互联网麦穗金服企业,保护的是投资者一分也不少的稀有财产合法权利;浦东警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保护的是善林金融董事长的违法利益,侵害的善林金融上万员工的合法权利和投资几十万人私有财产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在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间出的不同执法结果的千年难遇的蹊跷加猫腻的真实怪事!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一)

如有违权,可联系删除。

最后建议:合法合理维权,拧成一股绳,多体谅善林员工,顶着多重压力不容易,相信阳光,相信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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