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应通过互联网金融换一换思路

作者:秦炜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2014-09-12 13:21:23    浏览:1321

51金融圈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领域大玩创新,并且,融入越来越深,但信托业的互联网金融之路非常缓慢。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要建立普惠性质的金融服务,这与信托业的高门槛存在矛盾,因此进展缓慢。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信托业应该再开拓一条新思路,通过互联网金融,让小资金也可以做信托。

不过吴晓求同时强调,这需要把握好法律界限。

当前,银行、保险和基金等多类金融机构纷纷进军互联网金融,信托也跃跃欲试。但从实际进展来看,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业明显落后。

此前,一家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借此机会推出的“信托100”产品,将信托受益权拆分成以100元为单位进行网络销售。不过,由于“信托100”对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行为明显违反了现有法律法规要求,没多久就被紧急叫停,中国信托业协会及相关信托公司发布了声明予以澄清。

到目前为止,信托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出现。

互联网金融凭借互联网技术所独有的成本和信息优势改变了传统意义上金融机构获取金融资源和配置金融资源的方式,并已经做到了改变银行业、基金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竞争格局。

可以预见,2014年,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将会更加深化,以往未受到严重冲击的信托业并不必然能够继续独善其身。

吴晓求表示,信托与互联网金融结合有两条路子:一种是做成P2P,众筹的模式;另一种是,做成类“余额宝”模式。信托都是点对点的,或者单笔的,规模比较大。通过互联网金融,让小资金也可以做信托,这是一种思路。

余额宝与理财宝等产品在短期内获得成功,互联网可以利用其平台汇集大量潜在投资者,降低交易撮合的信息沟通成本,从而形成了规模化的投资行为。而当前信托产品主要面向高净值人士,其稀缺性导致无法在特定公众平台上自发形成规模效应。

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便是拥有极强的资源配置能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较强的配置效用。信托制度通过所有者权利的重构,形成了金融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重新配置,而这种配置方式恰恰满足了金融资源拥有者的需求。信托制度通过特殊的权利设计,能够实现金融资源的跨期配置,解决了金融资源代际传承的时间难题。信托制度还可以通过受益权的分层设计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投资者的需求。

吴晓求认为,信托的主要优势在贷出部分,可以跟股权投资、私募,甚至是资本市场合作,相对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来说灵活多了。而这也是近几年信托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满足投资人的需要。信托应该充分发挥这项优势,再在此基础上采取互联网金融的某种模式,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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