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家公司患上“年报拖延症” “初来乍到”成主要理由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2016-05-06 10:24:36    浏览:1310

51金融圈

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不断递增的同时,一些“次新”公司亟待熟悉规则、流程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年报披露截止期已过,而到记者发稿日,尚有60家新三板公司未按时披露2015年年报,被股转系统暂停转让。其中,“初来乍到”被不少公司作为未按时披露年报的主要理由。不过,按现行规则,若在6月30日前仍无法披露年报,上述公司的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在熟悉新三板业务流程的分析人士看来,目前部分挂牌公司由于重视度不够,在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等方面亟待加强。而随着公司自身业务的发展以及监管的倒逼,上述问题有望逐渐减少。

60家公司患上“年报拖延症”

来自全国股转系统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29日,共计6945家公司须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其中,6883家已完成披露工作,62家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此后,两家公司完成了年报披露,截至记者发稿日,尚有60家公司未披露年报。

记者梳理这60家公司发现,超过半数是2015年下半年以来挂牌的“次新”公司,此次是其首次需以新三板标准公布年报数据,经验尚显不足。对于为何未及时披露年报,“年报编写及内部审核工作尚未完成”的解释出现频率最高。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挂牌公司在年报披露的时间安排上并不严谨,“一拖再拖”的情况屡屡发生。

例如,原定于4月22日披露2015年年报的法兰智联于4月23日公告称,因年报未按期制作完成,将延期至4月28日披露。到了4月28日,公司却未披露任何公告,而是在一天之后再次宣布,将年报延期至4月29日披露。然而,截至目前,法兰智联仍未披露2015年年报,仅在4月30日表示,公司正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紧张工作,预计会在6月30日前完成年报的披露工作。

事实上,与法兰智联情况类似,其余59家公司几乎都将延迟披露年报的最后时限定在了6月30日,而这也是现行规则对年报披露设定的最后一根“红线”。

按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应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逾期两个月后仍不能披露年报的,公司将被摘牌。

延迟披露原因“五花八门”

对延迟披露年报的原因,记者梳理公告发现,“刚刚挂牌”、“更换审计机构”、“重组尚未完成”等理由被频繁提及。纳尼亚就是因“刚刚挂牌”而未能按时披露年报的案例之一。公司在公告中直言:“由于时间紧迫,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工作和年报编制工作尚未完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有券商人士表示,不少挂牌公司都是登陆新三板后首次披露年报,对各项流程并不熟悉,因此未能及时披露。

事实上,不仅是挂牌公司时间紧迫,面对大量需要审计的年报,有些审计机构也分身乏术,直接导致部分公司不得不更换审计机构,从而使得年报无法按时披露。皆悦传媒4月30日就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繁忙,为便于审计,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在4月30日之前不能披露年报。

不只是会计师事务所被更换,有些挂牌公司还更换了主办券商。朗星照明公告称,因更换主办券商,未能在年报披露日内完成主办券商的更换工作及披露年报,年报披露时间将推迟至5月。

对于广建装饰来说,其未能按时披露年报或与正在推进的重组有关。公司称,由于工作量太大,虽延期三次,也无法在4月30日之前完成年报编制。与此同时,公司还拟并购同行业中全国排名较前的企业,目前正在对被并购标的展开调查、评估及谈判。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挂牌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年报的原因颇为特殊。例如,展唐科技原定于4月25日披露年报,但由于公司今年1月份的停工停产导致公司在获取供应商等合作方的征询函时有所延迟,从而导致年度审计、年报编制等相关工作无法按时完成。

自身重视程度亟待加强

“由于发展时间短,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披质量相比主板公司仍有待提高。”对于多家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年报的情况,有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

在其看来,对于初入市场不久的公司来说,其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高,日常信披经常出现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未披露等不合规现象。其中,年报披露需要多方配合,对时效的要求也更严格,自然挑战最大。

也有投行人士表示,与A股公司不同,新三板并非公众公司,公司管理层对信披的重视程度不高。“不少公司甚至没有专门负责信息披露的专职人员,仅靠兼职人员自然会力不从心。”

挂牌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不重视也令不少主办券商难有作为。例如,对于未能按期披露年报的奥盖克,安信证券在公告中表示,己提醒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文件,但截至4月25日,奥盖克尚未召开董事会,且未向主办券商提供2015年年度报告及履行内部程序的相关文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涉及的文件,并在相关文件披露前为主办券商预留必要的事前审查时间”。

记者注意到,年报披露还几乎是一些挂牌公司必须经过的一次“磨砺”。2014年年报的披露中,就有22家挂牌公司未能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披露,但在2015年6月30日的最终大限前,这些公司都赶上了“末班车”,如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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