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是大势所趋

作者:匿名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2018-07-12 09:41:52    浏览: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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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的每一次修订,都备受瞩目。下面就本次草案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想法。

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的结构问题

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将增值税17%和11%的税率分别降低至16%和10%之后,增值税在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中的相对比重都应该下降。这有助于减轻我国增值税“一税独大”的风险,也有助于推进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的税制结构“跷跷板”式的优化。这是因为,2017年我国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40%左右。如果说国家之前降低增值税税率是该方案的第一步的话,那么现在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化征收改革则是该总体方案的第二步。

具体来看,第一,这些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既定方向在前进。第二,在国际税收竞争将重点放在企业所得税的背景下,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努力无疑应该放到个人所得税上。第三,我国2018年启动的国地税合并改革也为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提供了

有利征管条件。

每月5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是高还是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公布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确定的每月5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是高还是低呢?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费用减除标准经过多次改革。其中2006年确定为每月1600元,2008年调整为每月2000元,2011年确定为每月3500元。将其与当年人均GDP进行比较,可见我国2018年确定的标准似乎最低(见表)。同时,考虑到此次改革还拟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税目进行合并,那么这一标准似乎就显得更低了。

修正案草案综合化征收的具体内容还可进一步优化

如前文所述,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无疑是大势所趋。但是,实行综合征收的具体内容需要认真推敲。第一,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无疑都属于纳税人的劳动性所得,但是,细究起来,工资薪金属于纳税人的非独立劳动所得,取得的前提是要任职或者受雇;而其他三项都属于独立劳务所得。第二,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要推动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而要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向知识和技术要增加值无疑十分重要。为此,我国近年来在企业所得税改革当中,不仅提高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扩大了认定范围,还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放宽了相应限制。具体来看,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取消了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三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与高新技术企业统一,从2.5%提高至8%,而且超额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将四个税目综合征收,似乎是削减了对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税目的优惠力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公平性问题有待考虑。同时,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经营所得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0%税率征收。但是我国此前已经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即其实际适用税率仅为10%。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差别巨大,无疑增加了纳税人在两个税种之间税收筹划的空间和可能。

通常来讲,人们对于纳税人的劳动性所得、积极所得普遍较为认可。更期望个人所得税能够实现对资本利得等消极所得以及畸高收入的明星等高收入群体的有效税收调节。后者似乎通过草案中“增加反避税条款”可以实现。

同时,本次修正案草案拟增加对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支付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这些改革动议的初衷非常值得点赞,但是考虑到税收征管的具体执行,国际上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宽税基、少优惠、低税率、严征管”,似乎公众应该减少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压力”,让其真正从仅占我国税收总收入7%的过低比重中走出来。只有个税规模做大了、比重提高了,它才可以在公平收入分配、构建美好生活当中发挥出自己的充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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