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陷阱知多少

作者:51金融圈    来源:51金融圈    发布:2015-06-12 17:11:26    浏览: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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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高考过去了,天气热起来了,一大波应届毕业生也将走出校园,走进职场。马不停蹄、眼花缭乱的面试奔波之后,得真刀实枪的进入公司胜任工作岗位了。除却心里打着鼓一片惶惶然的心理压力之外,最要注意的莫过于合同签订的问题。尤其要注意和人事部门打交道的问题,HR不只是掌握录用权,面试的时候不行就走,现在可是要谨慎处理。

签订劳动合同多长个心眼

首先,要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要注意的是,“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条款、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有一些合同有巨大的潜在风险,签字之前要慎重:
1、抵押合同:要求缴纳证件或费用。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培训费”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
2、双面合同:一份合法的“假”合同,一份不合法的“真”合同。
3、简单合同:条文没有细节约束。
4、生死合同: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字眼的合同。
5、“暗箱”合同:不向求职者讲明合同内容。
6、卖身合同:要求几年内求职者不可跳槽至同行业公司工作。
7、霸王合同:合同只从单位角度出发、求职者处于被动地位的“霸王合同”。

实习期vs见习期vs试用期

实习期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1、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这种实习期以一年为限,目的在于增进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程度。为的是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独立地工作,如医生、专业代理人、律师等。

2、社会实践活动
在校生出于学校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通常是大学即将毕业的学生。目的在于接触社会,积累经验,一般与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期通常针对应届毕业生,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期内可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到期确定合同的再办理转正手续,确定聘任相应的职务和工作岗位。

试用期依法维权

这是用人单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常用制度。要注意的是此时和企业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设立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潜在风险

工资支付形式需约定。现在流行的按“工资+报销”的方式支付工资,可以避税。即工资5000元,其余应得的2000元以报销差旅费等形式支付。看起来公司是好心为员工着想,但这其中面临着风险。如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认合同写明的工资,在获得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方面就要吃亏。

缴纳“五险”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以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约定固定缴费基数的行为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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