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强化金融科技监管 推行“监管沙盒”试点

作者:程竹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发布:2017-06-22 11:03:09    浏览:1183

51金融圈

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但金融科技公司之间、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之间、金融科技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衡。专家建议,应强化金融科技监管,构建监管新范式,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科技发展带来挑战

 

在近日举行的“金融科技的发展与监管”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在国际上居于领先地位,但金融科技公司之间、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之间、金融科技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互联网金融整体风险尚未得到实质性缓释;二是互联网金融重点领域的风险仍较高;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四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呈现被动式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科技监管尚未形成长效机制。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认为,目前对于金融科技及其监管的理念尚未理清,加大了金融科技的多变性与专业性金融监管的难度。以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的金融科技可能深入影响金融服务范式、风险定价机制和风险管控模式,使金融行业未来发展充满不确定性。

 

“金融科技混业趋势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指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是以分业监管为主、以机构监管作为支撑,对金融创新监管缺乏较有效的协调机制,可能导致日益明显的混业经营趋势与边界明晰的分业监管体系之间的制度性错配。

 

建议推行“监管沙盒”试点

 

专家认为,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的最大挑战是科技广泛运用,如何有效监管金融科技面临较大技术难题。现有监管框架注重消化存量,缺乏增量思维;注重机构监管,缺乏功能监管思维;注重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思维。未来一是要利用监管科技执行微观监管、货币政策以及宏观审慎政策;二是运用监管科技强化对金融空间的认识,并确定新的监管规则与举措,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科技监管可以采用“监管沙盒”机制来促进金融创新并将金融风险限制在特定范畴内。这类似于将金融科技业务、合规要求及监管实践放在“沙盘”上进行演练,也称为“沙盘机制”,是一种监管中的压力测试。

 

胡滨建议,可以考虑进行“监管沙盒”的试点。一是确认“监管沙盒”的责任主体,最适合的责任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关的部门应在监管沙盒的主体群中;二是制订“监管沙盒”的详细计划,将监管的流程透明化、标准化;三是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微观标准,必要时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来促进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四是设立监管客体的标准,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遴选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企业,并将其纳入“监管沙盒”计划,实现创新促进和有效监管的结合;五是设立“监管沙盒”的存量和增量处置安排,对于存量机构采用设立标准的方式将其纳入,对于增量机构采取审批与准入结合的方式;

 

六是吸收借鉴“监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新型监管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同时为风险及其应对留有制度空间。

 

专家认为,未来金融市场场景、环境和监管的信息化模拟体系需要更大、更复杂和更具针对性的系统,将使特定领域或层面的“监管沙盒”演化为更具有宏观性的“金融风洞”试验,构建更加全面、科学和有效的风险甄别、合规检测、审慎评价、政策应对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专家认为,应强化金融科技监管,构建监管新范式,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监管部门需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等;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特别是金融科技的典型技术及其与金融体系的融合,以及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同非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完善金融科技行业的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构建相应的微观指标,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机制。

 

对于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陆书春表示,相关部门要逐步改革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缓解金融科技导致的跨界经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制度性错配,不断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治理体系。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机构和组织架构,完善目前基于机构监管的范式,以功能监管作为支撑,构建监管新体系。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框架中的运用,提升对金融科技监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个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有助于金融科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这样的良性互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孙国峰建议,首先要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金融科技立法;其次,推动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金融科技行业要承担一部分监管成本;第三,政府和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完善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第四,在金融科技产品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会计、法律、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要提供专业的服务;第六,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陆书春表示,未来要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类风险。由于网络空间具备多维开放性、互动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大,从业者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到风险的复杂性和外延性,加强消费者保护,提高低收入者,小微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通过互联网专项整治,让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企业没有生存空间,构建良好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应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建立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适应、相匹配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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