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竞争?一文了解近50天一行三会有多拼

作者:匿名    来源:未知    发布:2018-02-05 15:11:19    浏览:2172

51金融圈

2017年的三场重要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十九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均提及金融风险,甚至现在已经将防控金融风险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点之一。在如是政治要求的大背景下,一行三会在2018年的行动准则与执行力度,其实并不难判断。

其实从2017年开始,风向已经彻底改变,从制度的制定上,以及监管的查处力度上,都可以很明显感受到这种改变。所以其实,按照政策精神严格执行回归本源,方为识时务顾大局者。

所以,强化制度建设、强化处罚力度、强调政治正确,是在比较近的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以下31个近期金融监管事件中也可以看出:今年的监管趋势或许没有最严,只有更严。

下图即为近期一行三会监管形势的不完全盘点:

一、2017.12.02 中基协 领导讲话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

洪磊在第四届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提到:“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

按上述讲话精神,私募基金做明股实债、明基实贷、或直接作为出借人放款的渠道等行为也将被禁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层对非标私募投资的监管思路:即私募基金应回归本源,不能充当信贷资金通道,私募非标投资应受到限制。

相关解读:

◆中基协:不得搞明股实债、明基实债!股东借款不予备案

二、2017.12.06 银监会 征求意见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银监会公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办法拟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总体而言,新流动性管理办法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两项指标,对中小银行影响更大。对大行则是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指标。这两项新指标其实分别是简化版的LCR和NSFR,但指标计算公式简化,减轻计算的难度,但很多细节上反而加大了达标的难度。

这些新增指标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去通道、去同业空转的监管思路。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依然保持此前那种“用同业负债支撑同业资产”的思路,将很难满足这两项指标的监管要求。其中“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和资本充足率一起将成为未来银行表内业务最主要的约束。

监管要求: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加权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负债来源按照下表的4类负债和3种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加权资金运营=商业银行所有表内资产按照下表的5类资产和3中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三、2017.12.08 银监会 监管行动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重罚7.22亿

银监会依法查处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件,机构方面,对广发银行总行、惠州分行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没合计7.22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7553.79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52661.37万元,其他违规罚款2000万元。人员方面,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和2名原纪委书记分别给予取消五年高管任职资格、警告和经济处罚,对6名涉案员工终身禁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广发银行总行负管理责任的高管也将依法处罚。

同时银监会表示将不断深化整治乱象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旨在形成“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的银行业合规文化。

四、2017.12.15 保监会 监管行动
撤销昆仑健康有关股权行政许可

为进一步强化保险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保险公司股权违法违规行为,因为存在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作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等不实陈述,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保监会撤销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并将相关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列入市场准入黑名单。同时责令昆仑健康三个月内引入合规股东,在引资完成前不得向违规股东退还入股资金。

保监会同时表示将持续加强股权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股权违规问题,切实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五、2017.12.15 保监会 征求意见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保监会就《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该征求稿在前期五项具体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管框架、评级方法以及对应的差别化监管措施,是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的总领性文件。

办法拟更新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的评估方式、评分方法、综合评级划分标准等,并根据综合评级结果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比如对于综合评级为D类的公司,将采取限制资金运用形式或比例、限制产品销售或业务范围等针对性措施;对于能力评估结果为低的公司,将不予备案其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禁止其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等。

六、2017.12.22 银监会 新规发布银监发[2017]55号文规范银信类业务

银监发[2017]55号《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下发,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将银信类业务的范围定义扩展到银行自营资金和信托的合作,同时将财产权信托纳入定义范畴。从后续银监会信托部邓志毅的讲话看,银监会决心在2018年大幅度削减通道类信托业务,强力整顿信托业务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行为,要求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或实现虚假出表。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行为,明确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七、2017.12.25 银监会 监管讲话

部分信托公司主动承诺降低通道类业务:2018年只减不增

中信信托表示:深刻认识经济金融环境和监管形势基础上,中信信托坚决拥护信托部、北京银监局关于压缩银信通道业务的监管意见,并将进一步梳理业务政策,完善合规、内控管理,加强银信通道业务规模管控。同时将持续优化业务结构,不断推进创新转型,致力于成为资产管理、信托投行、服务信托业务合理布局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

中信信托承诺: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前提下,2018年公司银信通道业务规模只减不增。同时,将积极与存量银信通道业务合作方沟通,争取提前终止部分业务。

八、2017.12.26 保监会 监管行动加强对涉险资投资的股权基金投资机构及中介的合规性监管

保监会在有关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风险排查中发现,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保远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东方国新创业投资管理(新疆)有限公司、信达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基金投资机构对涉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未依据规定按时向保监会报送年度报告。

保监会对其进行公开通报,并要求有关保险机构切实加强投后管理,定期了解投资情况和相关机构合规运作情况,督促股权基金投资机构严格执行监管规定。

保监会表示将加强对涉险资投资的股权基金投资机构及中介机构的合规性监管,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基金的事后报告监管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持续跟踪、评估和报告;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保险机构与存在合规问题的相关机构开展业务。

九、2017.12.28 银监会 征求意见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

银监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征求意见。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原则性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程序。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十、2017.12.29 保监会 新规发布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

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下发。要求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活动。

整治重点包括:销售乱象,重点整治“存单变保单”,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等问题;渠道乱象,重点整治保险中介误导行为;产品乱象,重点整治保险公司“长险短做”;非法经营,重点整治不具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8年4月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一、2017.12.29 银监会 新规发布银监发[2017]56号文规范AMC资本管理

银监发[2017]5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发,重点强调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结合资产公司业务经营特点,设定适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明确第二支柱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强化监管监督和市场约束。

二是通过设定差异化的资产风险权重,引导资产公司按“相对集中,突出主业”原则,聚焦不良资产主业。

三是对资产公司集团内未受监管但具投融资功能、杠杆率较高的非金融类子公司提出审慎监管要求,确保资本监管全覆盖。

四是将杠杆率监管指标及要求纳入《办法》,形成统一资本监管框架。调整完善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方法,防控集团表外管理资产相关风险。

五是要求集团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资本计量范围,并结合资产公司实际选择适当的风险计量方法。

十二、2017.12.29 银监会 监管行动重罚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13家出资机构

银监会依法查处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件出资机构,对涉案13家出资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包括邮储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中铁信托、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环城农商行、吉林舒兰农商行、吉林永吉农商行、吉林蛟河农商行、吉林公主岭农商行、吉林乾安县农信社等,罚没金额合计13.41亿,其中没收违法所得6.61亿并处1倍罚款6.61亿,其他违规罚款1930万。

同时对45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取消6人高管资格,禁业3人一定期限至终身,对36名高管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

银监会表示,这些机构的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只有依法严处,才能令其深刻吸取教训,并对行业和市场形成足够的警示作用。

十三、2018.01.03 央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新规发布银发[2017]302号文重拳规范债券代持

一行三会联合发布银发[2017]302号文《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重拳规范债券代持。关键要点有:

1、所有债券交易都应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严禁抽屉协议或变相组合交易规避内控和监管。

2、除债券发行分销期间的代申购、代缴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券代持都被划入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持有的债券继续按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基本封死通过代持调节监管指标之路。

3、在要求所有代持业务阳光化、线上化后,再计算加总的杠杆水平,防止机构通过回购突破监管关于杠杆率的约束,并对各类参与者正逆回购余额设置一个限额。同时首次对正逆回购设置了一样的指标限制,并要求穿透所有私募产品计算正逆回购余额。

4、这是一行三会首次联合发文规范债券交易,充分反映在金融稳定委员会成立之后,金融监管的协调力度在不断加强。

十四、2018.01.03 央行 口径调整同业存单纳入了同业负债1/3考核

当日经主流媒体证实,央行已重新设定2018年同业存单年度备案额度测算公式为:2017年9月末总负债的1/3减去同业负债的超额。这里的同业负债主要包括同业拆入、卖出回购、同业存放三类。

这个新的测算公式等同于将同业存单一起纳入了同业负债1/3考核的指标里面,也就是用去年9月份的数据看,如果(同业存单+同业拆入+卖出回购+同业存放)/总负债超过1/3,就不能再新发同业存单备案。

十五、2018.01.05 证监会 新规发布证监办发[2017]89号配合302号文规范债券交易

该文件其实是证监会去年12月初向各证监局发布,1月初证监办发[2017]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被公开。该文件作为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302号文的配套文件,系证监会向各局发布的通知。其重点从被监管机构的治理结构,薪酬体系,偏离价格监控,日常交易监控等角度入手,进行了大幅细化。重点有如下四方面:

1、证监对偏离价格设置1%(现券)和50BP(回购)的偏离度阈值,一旦偏离需要向风控管理人员出具说明。

2、交易人员薪酬超100万,其超出部分延迟等份发放。

3、不得违规在债券交易场所和系统外开展债券交易(包括现券、回购、远期),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且事先向证监会机构部报备的除外。

4、应当对自营、资管账户及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账户之间的交易实施有效监控,防范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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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2018.01.05 保监会 新规发布保监资金[2017]282号文规范股权投资计划

保监会官网发布保监资金[2017]282号文《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防范险资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通知明确要求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1、设置明确预期回报,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回报;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同时通知要求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虽然整体而言,保险机构的保险股权投资计划(属于保险资管)整个体量不大,更多的是保险自有资金投资基金的规模更高,但这里传达了一个中小信息,是一行三会中首次明确通过文件传达禁止股权投资变相成为债权业务,未来其他监管机构是否会效仿值得关注。

十七、2018.01.05 银监会 征求意见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拟引导银行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办法拟对同一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定在一级资本净额的25%,虽只有同业融出比例的一半,但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不仅仅包括资金融出,还包括了同业投资的金融债和同业存单,虽然买入返售质押品可以进行风险缓释或风险暴露转移。

总体而言,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有助于引导银行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此外新引入了匿名客户,要求凡是自营资金投资,且不能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信用风险的资管计划或者ABS加总不能超过本行一级净资本的15%,对当前中小银行同业投资形成非常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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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2018.01.05 银监会 新规发布银监会2018年1号令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银监会2018年1号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系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规制。

《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调五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三是强化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四是明确金融产品入股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五是强化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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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2018.01.06 银监会 新规发布银监发[2018]2号文禁止具贷款资质机构、资管发放委贷

银监发[2018]2号《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正式下发。

核心有两大影响:一是正式禁止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作为委托人。二是正式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作为委托方。任何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都不能再发放委托贷款。这封堵了当前很多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同时新规明确规定委托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二十、2018.01.11证监会机构部窗口指导禁集合资管参与贷款类业务、单一类也需要穿透识别资金来源

证监会机构部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参与贷款类业务的监管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

2、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和一对一基金子公司专户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调、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

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同时应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上述信息亦从基金业协会备案执行端获得印证。

二十一、2018.01.12 银监会 窗口指导(传)信托结构化证券业务受指导

消息称,银监会叫停信托结构化证券业务。目前,已有几家信托公司发布内部通知,要求暂停设置有中间级的结构化证券投资类业务;保证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不新增等。

上述监管措施,主要针对银行借道结构化信托参与定增、并购、大股东增持、员工持股等业务。这和此前部分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只减不增,坚决拥护监管”的承诺,其意旨也是一脉相承。

这里主要的监管要点是,防止信托通过结构化证券产品设计过程中,通过夹层的设计突破结构化产品的限制。比如10:2:3的结构化设计,优先为10,夹层为2,劣后为3的产品,如果夹层算作劣后那么杠杆率仍然是2:1,符合银监会2016年58号文要求。这次叫停夹层,实际上是和证监会新八条底线口径一致,夹层算入优先级计算杠杆率。

其次是单票20%的比例限制,结构化证券类信托在2010年银监会文件就要求投资单一股票比例不超过20%,但是一直以来信托通过嵌套专户或券商资管,突破20%比例限制。这次银监会窗口指导属于对以往规则的严格实施。

二十二、2018.01.12 银监会 新规发布银监发[2018]3号文: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试点

银监发[2018]3号文《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系落实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决胜精准脱贫攻坚战,支持普惠金融的重要举措。完善了村镇银行监管制度,调整优化村镇银行投资管理模式和设立方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偏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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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2018.01.12 黑龙江银监局 监管行动重罚违规销售对公理财的工行黑龙江省分行

自2015年6月以来,工行黑龙江省分行辖内13家分支机构多次违规销售对公理财,工行黑龙江省分行6支、金额54.7亿元理财产品涉嫌违规。虽已结清,未形成实质损失,但暴露出省分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严重问题。

黑龙江银监局按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对工行黑龙江省分行及所辖13家二级分行及责任人予以累计3400万元罚款,其中机构罚款3310万元,高管人员罚款90万元,给予15名高管人员取消任职资格、警告等处罚,并责令工行黑龙江省分行按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此外,黑龙江银监局对内部监管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了执纪问责。

二十四、2018.01.12 上交所/深交所/中证协 新规发布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强化券商尽调要求、加强对融出资金监控、细化风控指标、建立黑名单制度、明确展业底线、强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限制关联方交易。同日,两交易所分别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重点包括:

·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管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该股股本30%。

· 集合资管或定向资管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管或定向资管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股本15%。

二十五、2018.01.12 证监会 监管口径存在高杠杆和多层嵌套的“三类股东”应整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一是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要求“三类股东”已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要求存在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四是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二十六、2018.01.12 中基协 新规发布2月12日起不再办理涉借贷活动产品的备案

中基协当天晚间在系统发布最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了三大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中基协指出,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协会将于 2 月12 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该口径和证监会一天前的窗口指导基本一致,总体更加严格。至此证监会旗下几乎所有资管产品通过委托贷款或者信托贷款进行非标资金投放都被封堵。只剩下少数的明股实债,或者应收款类项目。

二十七、2018.01.13 银监会 新规发布银行业治乱象行动2018升级版拉开帷幕

银监发布治乱象升级版4号文《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明确2018年工作重点:整治问题多的机构、乱象多的区域、风险集中的业务领域,严查案件风险。明确自查自纠从宽、监管发现从严。要点覆盖八个方面: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展业、案件与操作风险、行业廉洁风险,并细分为22+1个子项。

笔者及其团队后续会围绕4号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分析。

二十八、2018.01.15 央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新规发布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央行在官网公开银发[2017]286号《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意见》要求金融部门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深度贫困地区、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深度贫困地区。

要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各银行要完善差别化信贷管理。要拓宽深度贫困地区直接融资渠道。对深度贫困地区符条件企业:其IPO“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其新三板挂牌“即报即审,审过即挂”、其公司债/ABS“即报即审”。同时要优化银行监管考核,对深度贫困地区个人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给予一定的容忍度。

二十九、2018.01.16 银监会 新规发布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

银监发1号文《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下发,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三十、2018.01.16 保监会 监管行动撤销存在代持股份现象公司的增资许可

保监会在官网公布针对长安责任保险、利安人寿的两张《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因存在代持股份等违规情形,两公司都被要求在决定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逾期未完成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三十一、2018.01.17 保监会 新规发布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开打

正式印发保监发[2018]9号文:《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着眼于三大任务21项细则:

任务一:做好公司治理失效等八大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处置;

任务二:坚决打击违规出资、违规投资等五大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

任务三:通过改革市场准入、改善公司治理等加强八大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三十二、2018.01.18 保监会 新规发布加强险资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保监会在官网公开保监发6号文:《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堪称财预[2017]50号文的“险资专用版”,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意见要点有:

· 规范险资投资,鼓励险企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 应逐笔排查涉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并分类处理。

· 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应对合规性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企,根据项目而非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 

· 开展保险私募、股权投资计划、PPP等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三十三、2018.01.18 银监会 监管行动调研城商行异地非持牌机构情况,治乱象严监管

据新浪财经,近期银监会城市银行部通知,就城商行异地非持牌机构情况开展调研,将特别检查“银监会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后,是否仍有顶风作案、违规新设的情况”。调研内容分四类:

· 城商行异地非持牌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种类、业务领域、分布、管理模式等,以及银监会集中整治乱象后是否顶风作案、违规新设。

· 内控合规、异地业务风险管理等主要风险和问题。

· 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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