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税延养老险应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等原则

作者:匿名    来源:新京报    发布:2018-05-07 13:54:21    浏览:1151

51金融圈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5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

资料显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的优惠政策。今年4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财政部官网获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从《指引》来看,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比如,在“收益稳健”的要求中,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的收益类型以固定收益和保底收益为主,领取期按照参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提供长期利率保证的养老年金。

而由于参保人享受了国家给予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了确保资金用于长期养老,除了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及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等财税政策允许的条件外,参保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的资金在其个人账户中是长期锁定的、不能提前支取的。

此外,“终身领取”是指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至少提供终身领取方式,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按月或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在这一点上,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发放形式相同,能够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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