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挪用1600余万元资金炒期货、股票 获刑7年

作者:陈姗    来源:经济观察网    发布:2019-05-21 10:59:45    浏览:2074

51金融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临沂市临商银行一员工利用经手、管理临商银行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职务便利,在4年多的时间内先后17次挪用该笔资金共计1692.3475万元,用于购买期货、股票及车辆房产。经过法院二审裁定,判处该员工有期徒刑七年,并责令退赔挪用的全部款项。

 

挪用资金近1700万元 九成以上购买期货、股票

 

经济观察报记者通过查阅裁定书,对案件经过进行了梳理。

2005年1月3日,临沂市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商银行)行长办公会经集体决议,决定集资建设职工住宅小区金茂花园,同时成立基建办。2010年5月,被告人高仁瑞经人事调整,被安排到临商银行基建办工作,担任基建办公室基建主管,负责出纳工作。

 

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高仁瑞利用经手、管理临商银行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17次挪用该笔资金共计1692.3475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和个人使用。其中,1600.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期货、股票,91.8475万元用于购买自用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等用途。

 

记者注意到,2012年3月20日,高仁瑞第一次将建房资金账户中的钱转到其个人账户,该笔资金用于购买期货,之后一直到2013年5月20日,共十笔转账都是用于购买期货,合计挪用资金1000余万元。

 

据上一次转账2年之后,2015年6月6日,高仁瑞再一次出手,将14.58万元转入自己账户用于购买期货。之后开始将目标转移到了股票上,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11月11日,高仁瑞将共计500多万元的建房资金用于购买期货和股票。

 

2018年7月6日晚,高仁瑞在临商银行有关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投案,后对自己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高仁瑞投资期货、股票收益如何呢?据判决书显示,截至2018年8月1日,高仁瑞中州期货账户可用资金为1820.54元。截至2018年8月2日,高仁瑞中泰证券账户总资产为2942322.58元。此外,高仁瑞用于挪用资金的两个账户,在案发后,账户余额分别为1528.26元、1148.04元。

 

犯挪用资金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仁瑞利用担任临商银行基建办公室基建主管负责出纳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高仁瑞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从轻处罚。

 

记者获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高仁瑞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高仁瑞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责令被告人高仁瑞退赔被害单位临沂市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92.3475万元。三、已冻结被告人高仁瑞证券资金账户中的资产依法处置,所得款项冲抵前项退赔资金,退赔被害单位临沂市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冻结被告人高仁瑞名下的银行存款108.6081万元,依法返还临沂市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宣判送达后,一审被告人高仁瑞不服,提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量刑畸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用于挪用资金的7995账户有上诉人工资收入,不能认定91万元用于购买车辆、房屋”的上诉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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