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车辆购置税法明确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
2017年,财政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8年财政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则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样,现行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带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前,都将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实行一次性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并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也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按照此次税法的规定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等都列入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类目之中。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