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立法方向:数据主体权益保护

作者:匿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2022-06-21 09:25:07    浏览:1808

51金融圈

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法治将是基础保障。当前,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现状如何?法律法规制度对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是否提供了充足保障?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有哪些风险?数字金融司法裁判实践存在哪些问题和困境?对此,南都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金融招聘hr网


谈现状
不同规模类型的金融机构

数字化转型能力差别大


南都:随着国家政策密集出台,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开始探索数字化转型,如何评价目前行业整体的数字化转型程度?有哪些特点和存在哪些问题?


李爱君: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是长期存在、逐步推进的一个过程,广义范围来说科技发展与金融业务的结合过程都是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近些年国家政策支持之下的金融机构探索,是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出现后,金融机构运用这些技术以提升效率、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进线上服务以及进行产品创新等。目前行业数字化转型仍在进行中。


目前不同规模类型的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能力差别大,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环节和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之间存在差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作不平衡,数字化转型给现在的分业监管体系带来挑战,亟需适合行业发展和有效发挥监管功能的新体系,而且法律法规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保障相对落后。


未来数字化转型覆盖到金融机构服务和业态的方方面面,金融机构需更加重视维护数据安全、拓展服务领域,行业融合趋势明显,更加注重金融科技创新、金融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平衡,强调数字驱动与数字治理。


南都:数字金融法治化建设目前有哪些重点方向?现实中需要关注哪些具体问题?


李爱君:数字金融立法内容包括维护公平价值、降低交易成本、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等。随着金融数字化程度提高,在零售端,消费者保护复杂度、难度上升,例如,金融商品和服务日益复杂化、专业化、丰富化、交易中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公平交易地位不断弱化,长此以往会造成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极大侵害。在批发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资源互换、交叉补贴、利益冲突等问题时有发生,此外披着科技外衣的不当行为更加难以监测,这些都值得关注。


谈治理

存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等风险

应建立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


南都:由于科技发展,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之间进行数据共享的情况越来越多,存在哪些风险?如何提高数据安全治理水平?


李爱君:目前主要存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商业秘密泄露、数据泄露等风险。提高数据安全治理水平,需要建立数据安全合规审查机制,建立覆盖数据治理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机构内部与外部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提高科技治理水平。


南都:在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应当关注自己的哪些权益?如何进一步完善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李爱君: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受尊重权、受教育权、依法求偿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相对应地,首先,数字金融经营者应在内部提升数据安全技术,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在外部进行数据共享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第二,应结合特殊数字金融消费者群体的特殊需求,细化数字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准则;第三,采取形式生动、最受消费者欢迎且容易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结合不同类型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这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地位的不平等;第四,应完善纠纷解决渠道建设,强化数字金融经营者交易信息留存义务;第五,在监管部门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的同时,数字金融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第六,数字金融经营者应通过强制阅读的方式,强制数字金融消费者阅读可能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监管部门应进行持续性的监测与管控,要求数字金融经营者及时整改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


谈实践

数字金融案件存在属性界定困境

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


南都:目前数字金融司法裁判主要集中于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如互联网平台借贷合同纠纷、金融犯罪及个人信息犯罪等,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哪些挑战?


李爱君:一是存在数字金融案件属性界定的困境。一方面是管辖法院和地域界限判断不明,另一方面来自于案件涉及主体的复杂性涉及多个主体。二是数字金融司法案件中的数字金融平台定位不明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思路,比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贷款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等数字金融平台的性质界定为金融机构,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以网贷平台为代表的数字金融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机构。三是数字金融的司法裁判规则与监管规则适用界限不明,尤其是监管规则能否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四是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比如跨地域的数字金融案件的执行,会因为地域上的差异带来执行上的障碍,另外,由于数字金融的虚拟性,司法裁判机关在立案以及审理的过程中常常采用电子送达和执行等区别于实体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的不确定性。


南都:针对金融数据保护、数字货币、金融数据跨境等前沿问题,我国数字金融领域立法呈现什么样的特点和趋势?


李爱君:目前国家和地方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活跃。国家层面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地方也纷纷出台针对数字经济的立法。国家政策导向明显,鼓励各部门各地方进行立法和探索,数字金融领域立法成为数字经济立法的一个部分。


从数字金融立法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包括探索以基本法形式出台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项法,确立数据主体的权利;加大对侵害数据主体权益的处罚力度;结合国情设计跨境数据流动的条款;对数据监管职能进行统一规划,发挥各地资源或条件优势,统筹布局,协同发展,彰显特色;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以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南都:在推动数字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创新驱动和合规发展?接下来一段时间内的监管要点和趋势是什么?


李爱君:金融发展规律证明了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加剧了法律的不完备性,而且监管本身就是为解决法律不完备性所创设的。在法律不完备时,金融监管的价值是实现“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目前我国数字金融监管主要致力于与国际社会接轨,推动数据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国家目前正在进行以及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探索的监管要点。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并强化金融科技监管。从趋势来看,未来将坚持监管中性原则,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和金融安全相统一,确保普惠、效率和社会伦理的平衡,区分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分类监管。


在提高监管科技水平方面,应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强化监管科技的应用。以数字化手段为基础,创新监管工具、完善监管规则。提高金融领域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开展监管试点。强化金融监管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金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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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趋势来看,未来将坚持监管中性原则,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和金融安全相统一,确保普惠、效率和社会伦理的平衡,区分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分类监管。——李爱君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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