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信托汇聚2号兑付风波:连带责任担保存争议

作者:匿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2014-11-14 08:42:31    浏览:1553

51金融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本周,一家公司的两大股东之争将中泰信托推向了风口浪尖。发自中国青年网的报道《信托骗局曝光,郭文贵涉嫌虚构资产骗取公众资金》,称10月份刚完成募资的中泰·汇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汇聚2号)存在兑付风险,主要原因是该产品连带责任担保方郭文贵被曝出长期离境,且他似乎未必持有108亿元市值的方正证券股票,与汇聚2号介绍资料不符。

中泰信托随即在官网连续刊登《关于中泰·汇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声明》与《中泰·汇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披露报告》两份公告,表态相关报道所涉及的内容,与汇聚2号产品说明书不符,严重歪曲了该项目运行情况,目前汇聚2号合法续存,依然处于正常运营过程中。

记者仅从汇聚2号产品资料发现,该信托产品的主要抵押物,是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盘古”)所持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3号楼盘古大观项目共计42套公寓(评估值29.89亿元),北京盘古实际控制人郭文贵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照此测算,一旦汇聚2号遭遇兑付风险,中泰信托首先会考虑变现被抵押的42套公寓,其次才要求郭文贵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义务。”一家信托公司人士表示,“退一步而言,即使郭文贵难以拿出108亿市值的方正证券股票,也可以通过变现其他个人资产进行兑付。”

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布的汇聚2号产品说明书显示,郭文贵除了控制北京盘古大观项目,其名下还持有北京金泉广场项目,以及被称为“中原第一楼”的郑州裕达国贸大厦等房产项目。

“在实际操作环节,多数信托公司更看中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与估值能否覆盖产品兑付风险,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往往仅仅起到增信的作用。”这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针对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风险防范,各家信托公司也是执行力度不一。

汇聚2号风波之辩

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布的汇聚2号产品说明书显示,汇聚2号预期年收益率10%—11.5%,认购起点100万,认购期限24个月,发行规模10亿,主要用途是向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盘古”)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北京盘古则将上述资金用于调整自身债务结构,主要指偿还银行借款。

此前相关声音之所以认定汇聚2号存在兑付风险,其大致的逻辑是郭文贵作为信托产品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方,未必持有市值108亿元的方正证券股票,令他可能难以履行担保义务。中泰信托方面在产品资料则标明“郭文贵持有108亿方正证券股票”,因此存在尽职调查不周全的问题。

“根据汇聚2号产品资料描述,一旦该产品出现兑付风险,中泰信托首先会处理变现被抵押的盘古大观项目42套公寓,若中泰信托能够以此兑付信托产品本息,就无需因郭文贵连带责任担保义务,而套现他的其他个人财产。”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认为。

《中泰·汇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披露报告》(下称《报告》)也显示,目前受托人已办理完毕抵押物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则在11月5日到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办理完毕42套公寓的抵押解除手续并已向北京市朝阳区国土局递交了42套公寓对应的分摊国土解押材料。按照规定,上述抵押手续预计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这些表述,暂时不足以让人了解汇聚2号抵押物—盘古大观项目42套公寓的抵押动向。

一位接近中泰信托的人士解释说,其实中泰信托已在汇聚2号发行前,对上述42套公寓做了第二顺位抵押,之后每募资3亿,其中的13套公寓就由第二顺位上升为第一顺位抵押,当募资额满10亿元时,全部42套公寓都上升为第一顺位抵押。

《报告》所提到的“抵押解除手续”,或许是汇聚2号募资满10亿后,原来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去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改由中泰信托“继承”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位置。

“中泰信托变身第一顺位抵押人的好处,就是当这些抵押物需要变现处理时,具有优先受偿权。”他说。加之抵押物的抵押率约是33%,换言之,即使这42套公寓降价2/3出售,也能满足汇聚2号资金兑付。

他指出,考虑到被抵押的盘古大观项目—七星公馆42套公寓靠近北京奥运会地标建筑水立方与鸟巢,销售前景较乐观。

在这位接近中泰信托的人士看来,中泰信托可能也是看中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与估值,足以兑付产品本金利息,才允许发行汇聚2号。郭文贵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义务,则主要起到增信作用——既能通过其跻身胡润富豪榜的品牌效应吸引更多投资者,又能在信托产品整体融资成本设定方面有更多谈判余地。

记者向中泰信托方面求证时,对方表示这款产品审批流程合规,且风险可控。

“毕竟,要求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方履行兑付义务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稀少,信托公司更多把风控底线押宝在抵押物处理变现。”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说。

个人担保尽职调查尺度不一

对于风波引发的另一个讨论——如何增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操作规范问题。

记者多方了解到,多家信托公司对此执行力度不一。

有些信托公司没有在信托产品发行前,就限定作为连带责任担保方的个人该拿出哪些资产用于应对产品兑付风险,往往当他们发现产品出现风险迹象,且抵押物无法覆盖本息时,才赶紧要求他临时增加抵押物或可变现资产。

“其中,可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说,“比如他拿出的个人资产一旦存在重复抵押,信托公司再通过尽职调查进行风险防范,可能为时已晚。他以前就曾碰到一个类似的案例,在某款信托产品发行时,信托公司尽职调查时发现作为连带责任担保方的个人很多资产没有被质押,但当产品出现兑付风险且抵押物难以及时变现时,信托公司要求他赶紧追加抵押物,却被告知这些个人资产悉数被抵押或变卖了。

“其实,信托公司不妨建立一个针对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资产冻结操作模式,要求担保人提前拿出部分个人资产,锁定信托公司作为资产优先处理人。”他说,但这种做法也有很多操作难题,一方面信托产品的融资方与连带责任担保人往往属于“一致行为人”,增加个人资产抵押,就等于变相压低信托融资抵押物的抵押率,有些融资方自然不愿接受这样的安排;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在风险控制评估环节,往往更加关注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与估值,将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仅仅看成是一种产品增信手段,不做细致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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