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严查“高位套现” 主动增持可从轻处罚

作者:匿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2015-09-21 10:04:40    浏览:1751

51金融圈

股价跌宕起伏,不少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大股东,“有意”或者“无意”地踩到了减持红线。随着证监会稽查部门的深入调查,多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于近日收到巨额罚单。

证监会日前移送审理的41宗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类案件,上周已全部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第二批19宗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达到近10亿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到7.81%。

“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邓舸称,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会予以从轻处罚。

高位套现引关注

自6月下旬以来,A股市场先是经历了“千股跌停”的近乎休克状态,又经历了上市公司为求自保的“千股停牌”。为挽救市场流动性,避免系统性风险,证监会乃至国家多个部委一同出面“救市”。在这样的情况下,个别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违法减持,显然与监管层的期望相违。

证监会查处的第二批19宗案件中,有15宗是违法减持,4宗是短线交易。其中,长信科技股东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被处罚最重,证监会拟对其处以超过3000万元罚款。自然人股东处罚最重的是雏鹰牧业控股股东侯建芳,目前正面临2600万罚款。

侯建芳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减持雏鹰牧业股份65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23%。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侯建芳并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没有通知公司予以公告,而是继续高位减持。

仅6月16日一个交易日,侯建芳就通过深交所[微博]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根据减持均价23.81元/股计算,仅这一次减持,侯建芳就套现达4.76亿元。7月7日,雏鹰农牧公布了河南证监局对侯建芳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侯建芳减持超过5%的信息至此才对市场公开。

目前雏鹰牧业因筹划重大事项正在停牌,停牌前(9月2日)公司股价已跌至10.5元。

鼓励增持消减影响

目前,沪深股市流动性危机宣告解除,但股指依然持续低迷。监管层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增持的态度没有改变,在本次查处违法减持时,证监会首次公开提示,主动增持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邓舸在19日发布会上称,证监会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可以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事实上,近期已经有部分涉案当事人主动增持股票,这些当事人只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增持证据,就有可能争取到罚款金额的减少。

“对涉案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从轻处罚的期限,我们分为两种情形考虑。”邓舸称,一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前提交相关增持证据;二是当事人只陈述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相关增持证据。

红线在哪

上述41宗案件都属于涉嫌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但是涉案当事人究竟踩了哪些红线惹上监管处罚的呢?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证监会查处上述行为,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减持未披露”、“短线交易以及窗口期减持”、“违反承诺减持”等。

有关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沪深交易所规章中都有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7月份股市敏感动荡期间,证监会以“通知”形式补充了多项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中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窗口限制的,将受到交易所事后监管。“窗口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今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为维稳市场,放松了增持条件。允许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但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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