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社局:用人单位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作者:田进    来源:经济观察网    发布:2019-06-28 11:19:31    浏览: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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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活动管理促进妇女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为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措施。

 

通知指出,一方面,对妇女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要加大曝光力度;另一方面,要规范招聘活动,要引导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通知提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在支持妇女就业方面,通知提出要加强就业服务,以女大学生为重点,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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