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26项具体措施:推进粤港澳台湾地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粤港澳台湾地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有效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意见》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提高资本融资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充满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海湾地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高粤港澳台湾地区融资便利性。完善与金融开放和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有序推进粤港澳台湾地区各项金融开放和创新。我们将一次成熟并推广一个项目。
在提高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便利性方面,《意见》将重点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统一实施资本账户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研究建立适合粤港澳海湾地区发展的本外币统一银行账户体系、探索建立跨境金融管理机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等16个方面。
其中,为探索建立跨境金融管理体系,《意见》支持粤港澳地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金融产品,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地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金融产品。
《意见》也明确启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广东内地、香港和澳门海湾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将对上述QFLP和QDLP/QDIE试点项目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内地监管机构将建立和完善联合评估制度,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管。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需要及时进行反向周期调整,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在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方面,《意见》提出,在银行业方面,支持商业银行在广东内地、香港和澳门海湾地区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但不设定外资比例上限。鼓励外商投资广东、香港、澳门和海湾地区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证券业,外汇管理部和证券监管机构将联合开展证券期货机构跨境业务试点。支持港澳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广东、港澳海湾地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在保险领域,我们将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的港澳机动车辆,我们将实行“等效优先”
此外,为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意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监管“沙箱”,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监管部表示,《意见》的推出,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增强粤港澳地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建设充满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