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小区必“刷脸”?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对滥用人脸识别“喊不”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2021-07-30 09:50:19    浏览:1685

51金融圈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主要是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司法统一规定,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问题,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规定了16个条文。

 

强化人脸信息保护呼声日益高涨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同时,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

 

人脸识别已成为热门词汇,社会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针对这种大众关注的现象,在这场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作了总结式举例:

 

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又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

 

再如,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等,亟待进行规制。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杨万明介绍,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具体而言,杨万明介绍,《规定》第2条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的认定,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该条均予以列举,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面对小区强制“刷脸”等怎么办?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强制引入人脸识别系统、一些APP通过捆绑授权收集人脸等等现象,引起了大众关注。

 

针对热点应用场景和案例,《规定》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场景1:进出小区必须“刷脸”?

 

当前,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引发了社会热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郭锋表示,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场景2:一些APP索取人脸信息“不点击同意不提供服务”怎么办?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表示,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对此,《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了以下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

 

一是单独同意规则。《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二是强迫同意无效规则。《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应用,对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线下场景也同样适用。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正在完善

 

从刑事审判工作来看,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严重。为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10059件,审结9743件,生效判决人数21726人,对3803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达17.50%。

 

此外,此次发布会披露,民法典施行以来,截至6月30日,各级人民法院正式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立案的一审案件192件,审结103件。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人脸识别第一案”也于今年4月9日二审宣判,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随着民法典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通过司法裁判筑起保卫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坚强司法屏障。

 

对于此次《规定》出台,杨万明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是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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