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领域的应用大有可为丨金融大时代

作者:匿名    来源:袁吉伟    发布:2021-08-26 10:21:21    浏览:1738

51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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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快,财富传承需求日渐升高。从全球趋势看,突破传承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以信托为代表的遗嘱替代工具正成为财富传承的新选择,这对我国促进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中的应用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财富传承需求显现

 

人类社会在不断的繁衍生息过程中,形成了较强的血缘、家庭以及家族意识,个人所拥有的财富也多传给后代,帮助后代更好地生存。因此,人类具有累积财富和传承财富的习惯,而且这种习惯会受到上一代人的较大影响。不论是富裕人群还是大众人群都具有财富传承的需求,只不过因为财富规模以及财富形式的不同,而需要借助不同的工具或者方式。

 

不同阶段的人生具有不同的需求,一般而言,青年阶段是累积财富的阶段,中年是累积财富和保护财富的阶段,而老年阶段则是安排遗产规划的阶段,从而实现财富有序传承。当前,全球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9.1%,超过老龄化社会标准2.1个百分点,而且近年来全球老龄化进程加快。老龄化社会意味着更为众多的财富传承需求,以美国为例,婴儿潮一代进入老年阶段,其可能转移的财富将达到20万亿美元。从我国看,顺利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实现了富以来,我国财富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位,个人可投资资产达到241万亿元,而自改革开放以来,创业一代逐步进入退休阶段,2021年中国福布斯富豪排行榜前十位中,超过60岁的人士占比达到50%。从财富管理需求看,我们正在经历由财富创造向财富保护和财富传承过渡的新时代。

 

大规模的财富传承正在改变居民个人财富来源结构。法国方面,1820年至1910年,法国遗产继承规模相当于国民收入的20%-25%;1950年该比例下降至5%左右,主要受到两次世界大战影响;到2010年,该比例已上升至15%,到2050年可能上升至25%,回升至19世纪初的水平。从美国方面,当前美国每年遗产继承相当于个人20%-30%的个人净财富总额。瑞典方面,19世纪,瑞典遗产规模约为国民收入的11%,此后有逐步下行的趋势,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步回升,但是整体而言要远低于法国、美国等主要国家。从存续遗产总规模看,现有研究推算,遗产总规模已达到个人财富的50%-60%左右,虽然欧美国家有所差异,整体趋势是对于个人财富累积越来越重要。从我国看,现在并没有统一的数据,但是根据部分私人银行客户调研,继承财富已经达到9%左右。

 

不论是个人财富对于下一代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还是越来越多的人正在走向衰老和人生最后的阶段,总体看,财富传承对于个人和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过去,我们的文化传统避讳谈及身后事,觉得不吉利,而今已经逐步意识到这是一个负责任的表现。从个人角度看,安排好遗产好规划,可以延续家业,将个人意志继续贯彻下去,而不是仅听凭法律制度的僵化安排。从家庭角度看,遗产安排有利于避免财产分割纷争,合理的遗产规划会照顾到家庭成员的各自需求,维持家庭和睦。

 

传统财富传承制度体系正在经历新的变革

 

财富传承是财产管理的重要方面,自古就有,而顺应这一需求,各国在财富传承方面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不断根据社会变化和个人需求,优化和调整财富传承制度。

 

从海外看,《罗马法》就有规定相关继承要求。从历史脉络看,海外继承经历了从注重家族延续到平等继承到尊重个人意愿的过程。早期,财产继承为防止家庭内部财富外流,一般是由儿子或者长子继承,女儿并不能继承,或者继承份额相对较少。而夫妻之间,一般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也有严格规模限定,以满足其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大约在14世纪的英国,开始出现用益制度,规避一些传统的继承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现平均分配成为社会新风尚,一方面,妻子可以分得家庭财产的一半,另一方面,女儿也可以参与到父母遗产分配,并与其他男性成员平起平坐。从现行继承制度来看,继承法律等为个人财富传承提供了兜底方案,而且多数国家都充分尊重个人财富传承的意愿,只是在财富传承范围上有所要求,诸如日本要求必须对配偶、子女留有一定份额财富,其他财富可以自由分配。

 

从我国看,我国早期并没有明确的财富传承法律制度,更多依靠社会风俗。早期,我国财富与个人身份具有紧密的关系,因此身份传承重要个人财富传承,个人身份主要长子继承。后续随着社会的变革深化,身份意义降低,财富传承更为关键,主要是以子女之间平均分配为核心。而且,中国特色的家文化在这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诸如子女年长后,会进行分家,提前进行了部分财富的分配,起到抚养义务的女子可以更多获得父母财产。1985年,颁布继承法,形成财富传承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家庭和谐提供法律保障。2001年,我国颁布信托法,明确了遗嘱信托的概念,但是由于缺乏实操性,使得该类业务没有进一步开展。2021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法典,其中对于继承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居民财富传承需求。从我国来看,过往财富传承需求较低,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工具经验较少,法律判例借鉴不多,而且我国传统文化中忌讳谈身后事,对于适用遗嘱等工具意识并不高,因此,更多借助法定继承进行财富传。

 

社会财富传承制度是与社会文化、社会财富等因素相适应的结果。面对新的婚姻形态、家庭结构、个人财富结构等方面的社会变化,各国财富继承制度也面临新的需求和挑战。可以看到,同居家庭、同性家庭等增多,对于传统家庭形式和观念形成挑战;老龄化社会下,部分老人是由亲属之外的照料,这部分人的补偿和遗产继承,是我们之前较少遇到的;个人财富构成正在发生变化,网络账户、网络信息等个人数字资产继承成为新的关注点,也会成为未来财富传承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总体来看,全球继承制度日趋完善,主要以继承制度为核心,而部分国家形成了多种财富传承制度体系,满足个人财富传承的特殊需求。

 

全球以信托为代表的遗嘱替代工具蓬勃发展

 

传统的财富传承工具主要是法定继承以及遗嘱,但是其僵化的制度安排以及部分国家繁琐的继承司法程序,正在将推动更多的人寻求以信托为代表的遗嘱替代工具。

 

从欧美看,美国等国家普遍存在遗嘱认证程序,不仅流程繁琐,而且也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因此,欧美国家正在经历一波遗嘱替代的潮流,包括信托、保险等传承工具的应用不断增多。根据一项英国调查显示,50%的受访者都设立了个人信托,主要是利用信托制度所具有财富传承、财产保护以及节税等优势,而且多以房产设立了自由裁量权信托。从美国来看,不论是投资顾问还是遗产规划师都在大力推销生前遗嘱替代遗嘱,可以避免繁琐的继承程序、成本较低、保密性高,而且委托人在世时,可以较好地控制信托财产。欧美信托类的遗嘱替代工具能够蓬勃发展,还在于各国政府在现有立法体系内,逐步承认信托类遗嘱替代工具的良好功能,给予居民更多财富传承路径的选择,此外,还通过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励了信托类遗嘱替代工具的使用。以美国生前信托为例,对于AB型生前信托,只要低于联邦免税额就可以不用缴纳遗产税。

 

从日本看,日本营业信托较为发达,但是民事信托或私人信托发展相对滞后,由于与遗嘱的功能很相似,遗嘱信托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2006年,日本修订信托法,从美国引入生前信托后,得到了社会较高的认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被继承人在其死亡前可成为生前信托的受益人,其可亲身体会信托制度在隔离债务风险、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现实利好,对遗嘱信托较为接受。另一方面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民众对遗产规划日渐重视,连带提升了对生前信托的利用和发展。自2009年日本信托银行开始推出生前信托后,至2016年,日本社会设立的生前信托总数量为163498个,呈现了较快增长。

 

目前,日本两类主流财富传承类信托工具为遗嘱替代信托(testamentary substitute trust)和连续终身权益信托(successive life interest trust),两类信托均为连续受益人信托,只是再受益人的安排顺序上有所不同。在委托人生前,两类信托的受益人均为委托人,委托人去世后,遗嘱替代信托的受益人变为在世配偶或其子女,连续终身权益信托的受益人变为在世配偶,在世配偶去世后,受益人变为其子女。相比较而言,连续终身权益信托的这种设计,有利于保护在世配偶的生活,同时可以通过设定限制条件,防止其再婚导致家庭财产外流,最终夫妻财产留给子女。受益人连续信托主要是利用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制定受益人之后的继承人顺序,当受益人死亡后,其受益权消灭,由其他次顺序继承人重新获得受益权。

 

遗嘱替代工具的兴起,也提出来一个新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如果遗嘱替代工具能够提供与遗嘱相类似的继承功能,但是其面临的继承要求却是不同的,就形成了法律体系的不一致。这种问题也确实存在,诸如,部分国家继承制度中明确了特留份的要求,由于遗嘱替代工具相对宽松,部分人使用遗嘱替代工具来规避继承制度中的部分特别要求,相关司法判例也有不同指向。总之,遗嘱与信托类遗嘱替代工具之间所存在的立法立场和实践异同,仍在社会热烈讨论之中,或许给与个人遗产分配更多自由空间和选择,将会是时代的重要潮流方向。

 

我国信托制度传承功能应深入发掘

 

近年来,我国财富传承需求不断释放,伴随而来的是遗产纷争,尤其是涉及房产的纷争更是重中之重,围绕遗产的争夺诉讼明显增多。为了维护家庭和谐,更多人开始学习海外经验,寻求运用各类工具满足自身财富传承需求。一是注重运用遗嘱安排身后事,立遗嘱的人数逐步增多,而且呈现年轻化。二是注重运用信托平缓财富传承。高收入人群在金融机构的帮助下,探索建立海外较为流行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普通居民在律所、公证处的帮助下,设立民事信托,托付子女照顾和遗产管理。

 

需要看到的是,过去我们的社会是围绕财富创造和理财产品不足之间的矛盾,而现在是不完善的财富传承法律制度体系与个人遗产规划和传承现实的矛盾日渐突出,这成为财富管理领域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主线和脉络。我国财富传承制定体系仍无法满足非传统家庭的遗产继承问题,仍没有解决年幼子女照顾和财产保护问题,仍无法满足人们生前确立遗产规划的问题,仍没有通过遗产税等税收制度调节财富分布不均的问题,仍无法提供丰富多样的财富传承工具,特别是遗嘱替代工具。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赖于社会实践为立法提供基本的素材。不过,从海外经验看,信托制度在完善和丰富财富传承制度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

 

信托制度在个人财富传承方面的作用突出。信托制度的起源就在于其个人财富传承的作用,这种作用不论是在普通人群还是在高收入人群都是如此,欧美发达的民事信托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了。因此,未来,我国应该在发达的商事信托之外,注重发展私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在遗嘱传承之外,给予个人更多财富传承工具选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继续完善现有信托法律体系,解决好信托财产登记、受托人责任等问题,解决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实践中的难题。

 

信托制度在个人慈善方面的作用突出。个人不仅要留给后代财富,还要将部分财富用于社会慈善,回报社会,这也是个人财富传承的重要方面。很多富豪将财富大部分或者捐给社会,而留给子孙后代美好的品格和创造财富的能力。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社会建设之际,慈善信托可以发挥其突出的优势,成为高收入人群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信托制度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需要解决好税收激励问题、非现金资产捐赠问题。

 

信托制度在生前遗产规划方面的作用突出。与遗嘱相比,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引入生前进行遗产规划和传承的生前信托,其在生前就已经生效,此类信托可以帮助人们及早进行遗产规划安排,在生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信托安排,而且能够在继承次序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我国尚未引入生前信托或者与之相类似的连续受益人信托,未来在修订信托法时可以考虑引入相关信托品种,进一步拓展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的应用情景。

 

信托制度在照顾子女和残障人群方面的作用突出。财富传承还涉及年幼子女特别是残障女子的照料问题,他们中很多人没有自我照顾能力,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在世时能够给他们悉心照顾,但是父母都不在后,他们的后续生活面临考验,即使可以指定监护人,但是也难以保证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尽心尽力以及被监护人财产得到合理使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海外均利用信托制度建立了年幼子女信托、特殊需求信托或者类似制度,在政府福利体系之外,帮助家庭顺利实现下一代特殊需求人员能够继续幸福地生活。我国不仅社会福利体系尚不健全,而且也缺乏针对此情况的安排,目前,社会开始探索引入海外特殊需求信托或心智障碍者信托,帮助解决家庭传承中的困扰。借鉴海外经验,政府部门可以将设立特殊寻求信托或者年幼子女照料信托纳入到相关人群的权益保护法律体制中,并对这部分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信托实施政策优惠,这是完善社会特殊人群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总之,希望借鉴海外优秀经验,在我国现有制度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帮助我国居民更多解决财富传承中的难题,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

来源:新浪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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