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不交代资金去向能否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都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但是他们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或文件,都对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以例举方式进行了阐释。
发布于:2018-06-08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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